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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员工偷协议骗购房人1213万 公司被判担责7成

发布时间: 2018-01-31 15:09:00

来源: 法制晚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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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万达员工偷出公司协议 骗21名购房人1213万)

  温州(楼盘)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售楼部置业顾问傅某,谎称找他买万达商品房能打折,并利用偷出来的公司协议和收据,骗21名购房人1213万余元。

  日前记者获悉,傅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后,购房人何某将万达公司起诉索赔,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万达公司管理失职,应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万达员工以能买单位折扣房为名 骗21人1213万

  2014年10月,万达公司作为促销手段推出了“商铺置换”的优惠活动,即客户可将手中的商铺置换成自己相中的其他商铺,但该商铺现价不能低于客户手中原购商铺合同价的80%,置换后由万达公司就新旧商铺的差价开具一收款收据。

  差价款可用来抵价购买万达公司其他商品房或商铺,也可向他人转让,如需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须到万达公司售楼处确认,并由万达公司出具代付款申请书由出让方签名,受让方取得该申请书就可抵价购房。

  2015年4月16日,何某通过朋友向时任万达公司售楼部置业顾问傅某了解到万达公司推出的购房优惠活动,遂与其接洽相关购房事宜。

  万达置业顾问傅某虚构了通过其购买万达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可享受折扣的事实,并利用私自窃取的盖有万达公司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同何某签约。

  协议约定了商品房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但未约定定金条款、订立时间及违约责任。

  协议订立后,何某于当天向傅某个人帐户打款10万元,之后又四次汇款至傅某个人帐户共计842568元。傅某收款后给何某出具了其从公司窃取的盖有万达发票专用章及公司财务人员签名的收款收据,收据上记载金额为1293823元。

  傅某未将收到的款项交给单位,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此外,何某用相同方法,诈骗包括何某在内21位购房人购房款1213万余元,均未归还。

  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79万元。2016年3月2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傅某无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赃款。

  一审:万达公司监管不严有过错 担责七成

  何某将万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万达公司赔偿其842568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双方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万达公司前销售人员傅某利用窃取的盖有万达公司单位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让何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出于诈骗何某钱财的目的而并非系履行推销房产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同时万达公司亦未收到何某购房款项。

  因此,涉案商品房认购协议记载的内容并非万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傅某系利用其担任万达公司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身份,借万达公司推出相关购房优惠活动之机,利用其窃取的公司材料行骗成功,万达公司监管失职是傅某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万达公司对傅某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责任。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诸如定金、订立合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应有重要条款缺失的情节,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也是傅某诈骗成功的因素之一。

  最终,浙江省平阳县法院酌情确定万达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何某自担其余30%损失,一审判决万达公司应赔付何某购房款589798元。

  万达上诉 指称原告上当是自身不小心

  对于该判决,何某和万达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何某认为,万达公司对其员工、财务票据、印章监管失职是傅某的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自己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没有办法辨别万达公司购房优惠活动的真假,无法识别万达公司财务票据、印章的真假,且在转售证明中均已载明房号、面积、单价、总价款等内容,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万达公司则认为其对工作人员不存在监管不力问题,且监管不力与何某受骗无因果关系,傅某诈骗成功是因为何某在交易中未尽一般的注意义务造成的,自己不存在过错。

  万达公司还认为,该公司推出优惠活动,针对的是购买商铺的业主,商品房购买并没有优惠政策,这完全是傅某虚构的,而何某并没有向万达公司了解就将钱转给傅某,责任在何某。

  终审:万达管理失职与购房人被骗密切相关

  经审理,温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傅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其具备万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万达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和相关票据、印章管理失职及推出优惠促销活动等密切相关,故万达公司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购买商品房并非普通的小额消费,购买者理应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本案中何某未按认购协议约定时间签订正式合同,亦未向万达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给傅某个人,盲目轻信傅某,系傅某得以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并用之从事犯罪活动的原因之一。

  温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万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17年10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l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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