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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子将共有房屋转卖妹妹 买卖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 2012-12-05 14:50:43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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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市民张亮在与妻子王华分居期间,私下将他们在东方银座的一处房屋以低价卖给妹妹张琼,此行为严重损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去年,广陵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并判决,张亮与张琼的房屋签订买卖契约无效。

2003年10月,张亮与妻子王华共同在东方银座购买了一户4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时价格为10多万元。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开始分居。让王华心灰意冷的是,丈夫张亮于2009年6月,私自将东方银座的房屋以16万多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妹张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王华认为,兄妹俩是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指责,张亮表示卖房是为了给远在新加坡的儿子购置新房,并不存在隐匿夫妻财产的想法。此外,张亮解释,在卖房时,王华是知情的。在与儿子就买房问题意见不一后,张亮遂将房屋转让的款项还清了自己生意上的债务。

面对张亮的解释,王华坚持认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亮在卖房时应征得她的同意,不应私自卖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张亮与王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亮不应私自进行处理,遂判决张亮与张琼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以上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被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即原告的财产),也未得到原告追认且无处分权的被告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原告的处分权。此外,本案中购买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房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本案中原告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无处分的被告与不属善意购买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的判决准确无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硕士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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